國外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管制及推行
目前世界各國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法令或指引之國家如下表所示。亞洲國家包含中國、南韓、日本、香港及新加坡;美洲包含美國與加拿大;歐盟主要為德國與芬蘭;大洋洲則有澳洲;目前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洲、德國與荷蘭均有針對室內場所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指引(Guide lines)。
國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令及規範彙整 |
區域 |
是否具有 法源依據 |
國家 |
制訂機關 |
法令/規範 |
亞洲 |
具法源依據 |
中國 |
衛生部 |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
建設部 |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
南韓 |
環境部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Indo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Act) |
日本 |
厚生勞動省 |
建築物衛生管理法 |
不具法源依據 |
中國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
香港 |
環境保護署 |
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 |
新加坡 |
環境部 |
辦公場所合適室內空氣品質指引
(Guideline for Good 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Premises) |
北美洲 |
不具法源依據 |
美國 |
環境保護署 |
學校室內空氣品質指引
(IAQ Tools for Schools Program) |
建築物空氣品質:建物所有人及場所管理人指南 (Building Air Quality: A Guide for Building Owners and Facility Managers) |
加拿大 |
衛生部 (Health Canada) |
住宅室內空氣品質曝露指引
(Exposure Guidelines for Residential Indoor Air Quality) |
辦公室建築物室內空氣品質:技術指南
(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 |
加拿大學校行動工具組
(Tools for Schools Action Kit for Canadian Schools) |
歐盟 |
不具法源依據 |
德國 |
室內空氣衛生委員會 (Indoor Air Hygiene Commission (IRK)) |
室內空氣指引值
(Guide value for indoor air) |
芬蘭 |
社會事務及健康部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
室內空氣指引
(Indoor Air Guidelines) |
大洋洲 |
不具法源依據 |
澳洲 |
澳洲標準協會 (Standards Australia) |
建築物內機械通風與空調之利用-有關可接受的室內空氣品質之機械通風(The use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buildings -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air quality) |
參考文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子法、輔導診斷及教育宣導建置作業」。
一、南韓
南韓為第一個在室內空氣品質規範有明確立法之國家,南韓在室內空氣污染物中,列管PM10、二氧化碳、甲醛、總細菌濃度、一氧化碳,而二氧化氮、氡氣、總揮發性有機物質、石棉和臭氧則是自願性管制,且不同於其他國家的是,雖然許多國家(包含台灣)都有針對室內的通風效能或建材有機物或甲醛的逸散進行規範或建議,但都非屬室內空氣品質法中的條文,而韓國在通風效能與建材所含之有機物和甲醛逸散量部份,卻將其納入室內空氣品質法規中,目的就是要尋求法律的單純性與減少執法上的困擾,確保新建築室內人員的建康。
南韓的室內空氣品質法是具有強制力的法條,且也針對部份場址進行規範,其規範內容為具有一定面積大小的場址進行規範,如法條中的室內停車場係指其面積大於2,000m2的室內場所而言,非指所有的室內停車場;醫療中心亦指面積大於2,000m2或病床數量多於100床的醫院。就所適用的對象而言,其室內均需符合所規範的室內空氣污染指標標準,且需於每年進行最少一次的檢測,並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結果回報給州長/市長,針對不合規定的室內場所,將會依室內空氣品質法予以開罰。
二、中國
中國在法律上可區分為「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兩大類,前者為中央政府所訂定的法律,其具有強制力,後者可能為中央也可能來自地方政府所訂定的,但不具法律效力。就室內空氣品質而言,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並無法律效力,但該標準的制定也間接顯示中國室內場所的空氣品質已逐漸受重視。此標準列了19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指標及標準,並區分成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與放射性4大項,並針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採樣時,其採樣點數、位置、時間、頻率和方法均有詳細說明;此外,各種污染指標的分析方法也於該標準之附錄中列出中國的標準方法編號,因此標準所適用的住宅及辦公大樓,均可依此標準所列之原則進行,以評估室內空氣品質概況。 在具有法律效力之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法規中,中國建設部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及衛生部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均具法律效力,其中「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於2001年11月開始執行,該規範針對會影響室內空氣污染物的建築和裝修材料選擇、勘查、設計、施工與驗收等進行規定,並區分成6大章,依序為總則(針對室內建築與裝修建材進行管制之目的與管制對象與污染物進行規定)、術語(用詞進行解釋)、材料(不同建材之甲醛和游離甲醛標準規範)、工程勘查設計(針對進行現場勘查時所應尊循之內容規定)、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時所應遵循之內容規定)、驗收(針對工程完工後之驗收進行規定)和附錄。
由於中國目前在室內空氣品質的執行力不佳,原因為該法令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完全採自願性,故若非本身室內場所具有室內空氣品質的執行意志,單靠自主管理很難提升中國的室內空氣品質。然因具有強制力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規定新建築完工後,需檢測室內的氡、甲醛、苯、氨及TVOC,故中國在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實驗室等部份仍具有規範。
綜合上述,可知中國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部份,雖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無法令規範,但中國建設部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及衛生部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都具有法源,且國家質量總局也有針對其室內空氣污染物檢測實驗室進行規範,以確保其檢測的可信度。
三、日本
日本是由勞動省的「建築物衛生管理法」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的規範,並針對建築大樓的溫度、相對濕度、氣流、一氧化碳、二氧化碳、PM10和甲醛訂定標準,而其受規範之場所包含演出場、百貨公司、店鋪、辦公室、學校、共同住宅等。日本的「建築物衛生管理法」可區分成6大章,依序為總則、特定建築物的維持管理、建築物衛生環境確保關係事業登錄、登錄業者等團體指定者、雜則和罰則。「建築物衛生管理法」除規範場所的管制對象和管理員的資格外,有關環境衛生管理技術人員考試方法、講習會、或承辦講習會之單位若違反相關規定之處份均有規定。
由日本的「建築物衛生管理法」可知,日本在室內空氣品質的相關制度推動上,是以該法針對部份公眾場所進行規範,且也有針對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人員資格的取得、辦理單位的資格與違反相關規定之處份,均有法條的規範。
四、香港
香港對於室內空氣品質訂定有「室內空氣品質指引」,但目前並無法令強制要求各公私立場所或所規範之對象需執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及申請分級標章,一切均採自願性管理。就有意願之室內場所而言,可直接向香港環境部委託之「室內空氣質素小組」進行申請,除場所聘請的檢驗師需費用外,其餘流程完全免費 (包含巡檢與檢測),以提升室內場所的意願。申請之室內場所會依其檢測結果,評估其等級,並決定是否合乎標準,若合乎標準,將會依其室內空氣清淨程度核發「卓越級」或「良好級」兩等級之標章,取得該標章之室內場所,每年僅需檢測CO2和懸浮微粒,若符合標準,每年會發予一次證書,但每5年都需檢測所有項目,以確保其室內空氣品質的良好維持度,目前香港已申請之室內場所共計約300家。
雖然並無立法強制要求各公私立公共場所需符合香港所訂定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也無強制要求場所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員」,可知香港的室內場所在申請分級標章後,需由香港政府所認證的機構進行檢測,以評判該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等級,因此為確保分級的可信度,香港已針對檢測機構與檢測師制定相關法令進行管制。
五、新加坡
於1996年制定Guideline for Good 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Premises,指引中陳列了適用對象(以辦公大樓為主),及室內空氣品質背景資料 (包含污染物種、來源、健康危害、問題診斷、建議改善方案、採樣原則與巡檢表等),以供場所管理室內空氣品質之用,但新加坡目前並無立法要求其應達所制訂之標準。然其國家的建築物控制法規(Building Control Regulations)和建築物內機械通風和空調系統實務標準法規(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Buildings),則有針對辦公大樓之空調系統進行規範,以達良好室內空氣品質。
六、美國
美國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可區分成2大部份,第一部份為針對商業或政府辦公大樓的Building Air Quality-a guide for building owners and facilities managers,該指引主要是針對各商業或政府辦公大樓進行建議,並鼓勵場所維持良好的室內空氣品質。美國環保署亦推行『Building Air Quality Action Plan』,該手冊主要是協助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與管理,並區分成8大章節(a)場所管理人的建構;(b)發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手冊;(c)評估現存與潛在的室內空氣品質問題;(d)減少個人室內空氣品質曝露;(e)發展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相關設備管理;(f)管理常見之潛在污染源;(g)擁有者或使用者應維持良好溝通;(h)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申訴管道,並包含室內空氣品質的CHECK LIST,藉此協助場所管理人瞭解室內可能的潛在污染源,及建構符合該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手冊,以利場所之污染問題診斷、解決與維持。該手冊與我國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手冊』雷同,均以協助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為主軸。另一部份為Indoor Air Quality Tools for Schools,該指引主要是協助學校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的推動,目的是要保障室內孩童的健康。
七、加拿大
該國的指引則是依場所類別區分成「Exposure Guidelines for Residentia l」、「Indoor Air Quality」、「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Tools for Schools Action Kit for Canadian Schools」此3部份。首先在住宅區部份,除介紹室內空氣污染物之背景資料外,也建議各污染物的標準,包含總醛類、甲醛、CO、CO2、NO2、O3、PM2.5、SO2、Radon和RH,而除CO2和Radon僅有規定長時間的平均濃度外,其餘污染物均可再區分成Acceptable Long-Term Exposure Range(ALTER)和Acceptable Short-Term Exposure Range(ASTER)兩大類。在辦公大樓部份,僅說明其室內空氣品質的背景資料。而學校除也於指引中敘述了室內空氣品質背景資料外,學校的各類型場所,如行政大樓、食物供應中心、教室和廢棄物管理場等,均各別為其設計巡檢表,加拿大目前已完成主要類別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指引,並一一針對不同類別場所進行探討、建議與協助管理。
八、澳洲
針對各類別場所的空調相關系統制定建議管理策略,並無強制要求各類場所必需符合標準,此外澳洲的『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也有訂定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容許濃度,包含CO、Pb、O3、Radon、SO4-2、SO2、TSP和TVOC。
九、德國
於1993年制訂『Guideline Values for Indoor Air』,該指引主要是針對室內環境之污染物的暴露濃度提出建議值,並再依是否有完整之毒理及流行病學研究證實具有健康之危害而再區分成『Guide Value I』和『Guide Value II』。Guide Value I和Guide Value II所訂定之污染物均是被證實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危害之物質,但其中Guide Value II之濃度標準是基於毒理和流行病學研究所得之健康危害濃度所訂定,而Guide Value I所訂定之濃度則無毒理和流行病學研究證實具有健康上之危害,因此當室內污染物濃度超過Guide Value II之標準,意謂將會造成人體健康上的危害,若超過Guide Value I,則不盡然會造成健康上的威脅。此外,德國『Guideline Values for Indoor Air』中之各污染物濃度標準除長時間外,也包含短時間之規範,如CO除8小時平均濃度外,也針對30分鐘之平均值進行規範,NO2則有30分鐘和1週之平均濃度。
十、芬蘭
於1990年開始制定「室內空氣品質指引」,並以探討辦公環境的危害性為主,其主管機關為社會事務及健康部,並同時加入室內噪音、光線、臭味和water-damage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綜合其他制定指引的國家資料,如美國和加拿大均有各別針對不同類別場址訂定指引,其中美國為保障學生的學習效益、教職員工的工作環境和校內人員的健康,另制定標章,並各別給予不同的限制標準;加拿大和德國則有針對污染物指標濃度訂定短時間與長時間之暴露濃度。台灣目前已推動訂定各別之自主管理紀錄表,此點也與美國與加拿大一致,因此可望針對特別或需加強室內空氣品質的場所訂定完整的規範,在短時間或長時間的濃度標準部份,可建議往後朝此方向發展,以避免在符合長時間之平均濃度下,卻可能因短時間之高濃度造成健康上之威脅。彙整分析各國等具有法源或自主管理制度的國家/地區之法律/制度/指引,本團隊借鏡先進國家執行經驗,因地制宜研擬適宜屏東縣之自主管理及輔導改善體系。
目前各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以及各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項目之比較,如下表所示。
世界各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彙整表
國家
|
CO
(ppm)f
|
CO2
(ppm)f
|
O3
(ppm)f
|
TVOC
(ppm)b
|
HCHO
(ppm)b
|
PM2.5
(µg/m3)f
|
PM10
(µg/m3)f
|
Fungi
(CFU/m3)c
|
Baceria
(CFU/m3)c
|
Temp.
(℃)
|
美國
|
9
25b
|
1000
|
100c
80d
|
|
|
|
150
|
|
1000
|
20-24*
23-27**
|
加拿大
|
11
25b
|
|
|
|
|
40(year)
|
|
|
|
|
歐盟
|
9
35b
|
1000
|
|
|
0.08e
|
|
|
|
|
|
英國
|
|
|
100c
80d
|
|
|
|
|
|
|
|
瑞士
|
|
1000
|
|
568
|
0.1
|
|
|
|
|
|
荷蘭
|
9
|
|
50-60
|
|
|
|
140
|
|
|
|
德國
|
|
1000
|
|
|
0.1c
|
|
|
|
|
|
澳洲
|
|
800
|
|
218
|
0.1c
|
|
150
|
|
|
|
中國
|
8.7
|
|
80
|
261
|
0.081
|
|
150
|
|
2500
|
10-24*
22-28**
|
日本g
|
10
|
1000
|
60
|
218
|
0.08
|
|
150
|
|
|
17-28
|
韓國g
|
10
|
1000
|
60
|
218(Medince)
175(Subway)
|
0.09
|
|
100(Medince)
150(Subway)
|
|
800
|
|
25a
|
|
80a
|
437a
|
|
|
200a
|
|
|
|
新加坡
|
9
|
1000
|
50
|
218
|
0.1
|
|
150
|
|
500
|
22.5-25.5
|
香港
|
1.7
|
800
|
25
|
87
|
0.024
|
|
20
|
|
500
|
<25.5
|
8.7
|
1000
|
60
|
261
|
0.081
|
|
180
|
|
1000
|
20-25.5
|
台灣
|
9
|
1000
|
0.06
|
3000
|
0.08
|
35
|
75
|
1000
|
1500
|
|
*冬天溫度標準 **夏天溫度標準 a韓國內停車場濃度標準 b一小時平均濃度(另有規範者除外) c最大濃度 d四小時平均濃度E三十分鐘平均濃度 f八小時平均濃度(另有規範者除外) g立法之國家,其餘均為建議值